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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撤销资质!一批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案例曝光

时间:2026-08-19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局发布2026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集中通报广州、佛山、深圳、肇庆、揭阳等多地检测机构违法案件查处详情。

本次曝光案件涵盖冒黑烟车辆违规判定合格、替检作弊、采样操作不规范、人为干扰检测设备等多种典型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从严,单家机构最高罚款50万元,多家机构因两年重复违法、批量造假被认定 “情节严重”,同步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撤销检验检测资质。

案例一:广州市增城区查处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件

一、案情简介

为深化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强化数据应用成效,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对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数据进行分析抽查,并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移交车辆检测冒黑烟疑似违法线索。经核查,2025年4月,增城区某公司对排放明显可见烟度(黑烟)的柴油车违规判定排气检测结果合格,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第8.2.2项“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要求,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针对上述问题,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二、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026年4月20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就该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90元,并处罚款18万元。

另查明,该公司曾于2025年3月21日因同类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被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增城分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相关规定,该公司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据此,2026年4月30日,该案件线索已移送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此前已收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移交线索,并就其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4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并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三、案件启示

一是深化非现场监管效能。依托机动车排放检验大数据筛查、过程数据抽查等方式,识别异常线索,提升问题发现效率,精准打击机动车检测报告造假违法行为。二是完善跨部门移送机制。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及裁量标准,对涉案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坚决立案查处。对两年内重复实施同类造假的违法行为,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联动市场监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形成闭环监管合力,有效震慑行业违法乱象。

案例二:佛山市禅城区查处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3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大数据筛查线索,调取企业机动车检测视频录像等方式发现佛山市某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该公司2025年至2026年期间对车牌为皖SF7***、粤A63***、粤E49***等16台机动车检测时,车辆排放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但违规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规出具合格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关于车辆存在可见黑烟、蓝烟即判定检验不合格的技术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三章标准,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涉案车辆16台,达到《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建议取消检验资质。

三、案件启示

一是构建非现场线上筛查预警机制,运用线上数据比对锁定检验机构造假线索,联动开展线下现场核查取证,提高机动车排放检验违法行为发现处置效率;二是依托以案释法、专题培训等方式,引导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依规经营,压实检验数据真实性主体责任。

案例三:佛山市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对3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开展调查。经查,3家机构在2025年存在为黑烟车出具合格报告、排气取样探头插入车辆排气管中不足400mm、人为干扰分析仪等违法行为,共计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108份。

二、查处情况

上述机构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裁量标准,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机构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判定3家机构符合情节严重情形,1家机构已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建议取消检验资质,2家机构正在推进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三、案件启示

一是建强机制、凝聚合力,成立打击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环境违法专班,执法、大气、法制、监测站均派骨干参加,严格组织部署、强化打击力度,严查使用OBD 模拟达标、冒黑烟仍出具达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二是统筹人员、提前铺排,调查前对办案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了解调查方向,确定询问内容,并分成两人一组负责询问不同责任人员,保障了调查的效率和质量。

案例四:深圳市某公司替车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对粤S****3等4辆车检测时,将OBD诊断仪安插至其他车辆进行替检。进一步调阅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在检测粤B****3等17辆车时,提前将一辆合格“替检车辆”停至轻型汽车检测线旁待命,实际待检车辆驶入待检区域后,违规使用三通管将两根采样管分别插入替检车辆和待检车辆的排气管,插入待检车辆的采样管为松动状态,无法采集真实尾气数据,最终排气分析仪仅读取替检车辆的合格数据,为17辆待检车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合格报告。该公司对以上21辆车检测时通过替检的方式出具虚假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共计收费4350元。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三章裁量标准,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4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350元。同时,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生态环境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规定“情节严重”情形之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意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取消该公司检验检测资质。

三、案件启示

该案暴露出部分机动车检测机构受利益驱动,采取替检、篡改采样方式恶意造假。监管部门要紧盯隐蔽化、技术性造假手段,深挖链条式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实施高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落实跨部门移送机制,联动市监部门撤销检验资质,实施实质性行业禁入,以多重严厉惩戒震慑行业造假行为。

案例五:肇庆市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2月,我厅移交肇庆市生态环境局9家机动车检验机构问题线索,线索反映检测机构在检验流程、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违规问题,如部分机构涉及车辆额定转速数据与实际车辆资料不符,取样管插入深度不足,双排气管只插一条管、未插管,检测过程采样管脱落,检测过程明显冒黑烟等问题,但均出具了检测合格证明。针对发现的未按规范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环境违法行为,厅执法监督处、大气处联合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当场固定证据,依法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本次线索涉及9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其中2家机构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停止营业;另外7家机构中,生态环境部门对其中1家企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剩余6家机构立案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案件启示

本案反映出机动车检验监管跨部门协同不足、惩戒力度有限等问题。要综合多种手段做实线索核查,健全案件移送机制,推动多部门联合惩戒;上级强化下沉督导,补齐基层执法短板,构建行政、刑事多层级追责体系,从严整治检测造假乱象,压实机构主体责任。

案例六:揭阳市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3月12日,厅执法监督处联合大气处,组织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及惠来分局执法人员对惠来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一是对车牌号为粤V*****的机动车检测时存在鼓风机放置位置不规范;二是对双排气管车牌号为皖H*****的机动车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时右侧采样管插管深度不满足要求且采样管滑落。

二、查处情况

2026年4月1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惠来分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于2026年4月30日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缴纳罚款。该公司已于2026年3月18日将车牌号为皖H*****的机动车召回重新进行检测,重新出具检测报告,违法行为已经改正。

三、案件启示

警示机动车检测机构须严格执行尾气检测操作规范,规范设备摆放、采样管布设等关键流程。监管部门要持续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及时发现不规范检测行为。坚持查处与整改并重,督促企业主动整改、复检纠错,倒逼机构规范操作,严守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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