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过期或无效的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法律?

时间:2022-10-08

质信认证介绍,国家按照国际公认的质量管理标准,实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认证合格后,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参照国际先进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国家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后,认证机构应当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允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广告中虚假宣传产品质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NCA)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在广告宣传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及相关信息。被认证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被认证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作变更或者认证机构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管理制度,对被认证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调查。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暂停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撤销被撤销或取消的认证;无法恢复的,予以公布。

不得使用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文字和符号误导公众,使其认为其服务和管理体系已经通过认证;不使用服务认证证书及相关文字和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和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不要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相关文字和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和服务已经通过认证。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对认证机构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调查,对认证产品、服务和管理制度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决定暂停或者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予以公布。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在被认证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使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使其认为其服务和管理体系已经通过认证。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和其他相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并可以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悬挂服务认证标志,但不得使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使其认为其产品和管理制度已经通过认证。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和其他相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当表明被认证组织已经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时,才能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CNCA应当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当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认证不合格但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广告等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示通过认证的人员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当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销售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当地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售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因此,当ISO认证证书未被监督审核或过期但未领取新证时,各单位不得使用(包括网站宣传、招投标、产品包装上标注等。)避免违反法律法规,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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