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资质注销或者被撤销,需承担获证组织的经济损失
025年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规定:
5.3 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
5.3.1 通过申请评审的,认证机构应与每个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明确认证服务的费用、付费方式和违约条款,及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的责任。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
5.3.2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对获证组织QMS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认证证书信息;因认证机构批准资质注销或被撤销导致获证组织QMS认证证书无法有效保持的,需及时告知获证组织并做出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获证组织在合同上约定或法律认定的经济损失。
5.3.3 认证委托人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QMS及5.1.2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5.3.4 获证组织应遵守认证程序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通过QMS认证后持续有效运行QMS,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认证机构对投诉的调查,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QMS及5.1.2中条件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官方解读:
1.认证机构在2025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的认证合同可继续执行,但2026年1月1日(含)后开展的认证活动应符合本规则的要求。2026年1月1日(含)后新签订的认证合同应满足本规则5.3的要求。
2.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认证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认证委托人的上级单位(如认证委托人所属的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机关)向认证机构支付费用是可接受的形式。
3.认证机构应在合同中约定证委托人隐瞒真实信息的责任,以及因认证机构批准资质注销或被撤销导致获证组织QMS认证证书无法有效保持的责任和经济赔偿有关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