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证机构被罚5万
信用中国官网显示,中诺认证有限公司因减少认证程序的行为,被罚款5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洪市监处罚﹝2025﹞X00072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5-09-02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27日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18-474),可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2024年7月25日,当事人对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47424Q1800R0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47424E1801R0S)。当事人于2024年7月20日、21日对上述认证进行初次认证二阶段审核,采取结合审核方式,同时审核上述管理体系认证。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7月20日正常生产,只有锡膏的生产记录,7月21日生产车间按计划休息,未生产。当事人在现场审核检查表中记录,Q:8.5.1 查《生产计划通知单》 抽1-4,其中,抽2:生产日期:2024年5月17日,产品锡膏等,该记录内容与提供审核过程材料不符,抽3:生产日期:2024年6月3日,产品锡膏等,该记录不能提供审核过程材料,抽4:生产日期:2024年7月21日 产品名称:水基助焊剂,规格型号CH-6808HF,数量200KG;车间巡视观察到正在生产锡膏、环氧树脂胶、水基助焊剂、水基清洗剂,该记录不能提供审核过程材料;Q:8.6 查过程检验记录(生产过程信息表):抽1-8,其中,抽4、6、7记录分别为,抽4,日期2024.7.21,产品名称:水基清洗剂,型号CH-6022S,抽6,日期2024.7.21,产品名称:SMT红胶(环氧树脂胶),型号DJ9119,抽7,日期2024.7.21,产品名称:水基助焊剂,型号CH-6808HF,只能提供1、2、3、5、7记录的审核过程材料。 当事人签发上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共收取5000元,两种认证采取结合审核方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内容: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实施认证过程中未对申请组织工作记录真实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5(4)规定要求,构成减少认证程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当事人未留存对应记录证明材料,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4.2规定要求,构成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三十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违法行为类型:认证机构或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机关: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上一篇:人工智能赋能认证机构:开启认证新时代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