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认证证书:痛失1300万标、被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世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某食堂餐饮人工外包服务项目(中标价1344.3582万元)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提供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查信息不一致,为虚假材料)。
该标作废,被处以罚款67217.91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算起)。
一、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世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安群
投标授权代表:刘洋
联系电话:18680700314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白龙大道1号-22(自主承诺)
二、基本情况
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机关食堂及战训基地、交巡警支队、看守所、拘戒所等食堂餐饮人工外包服务项目(编号JLP24C00095),预算金额15863915.19元,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代理采购。本项目《招标文件》于2024年1月3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了公告,于1月24日开标,1月26日发布了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重庆世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世瀚公司”),中标金额为13443582.00元。
我局于2025年2月11日收到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的来函,反映中标候选人世瀚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或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查信息不一致,其行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
我局对来函反映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并按程序开展了听证会。经比对核查,中标候选人世瀚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称“四份认证证书”)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查信息不一致,为虚假材料。
世瀚公司主张通过第三方代理机构办理“四份认证证书”,自述“四份认证证书”办理过程中也没有现场检查等程序,并承认直至中标被告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前都未曾核实所办理的“四份认证证书”真伪。世瀚公司也无法确认其办理的“四份认证证书”原件在何处。
上述事实有《关于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机关食堂及战训基地、交巡警支队、看守所、拘戒所等食堂餐饮人工外包服务项目的情况报告》、本项目《招标文件》、世瀚公司《投标文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世瀚公司《情况说明》、《听证笔录》等材料予以佐证。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向世瀚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九财罚告〔2025〕第01号),世瀚公司提出陈述及申辩,要求听证。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下午2时30分在区财政局3楼会议室组织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及听证会情况,世瀚公司在“九龙坡区公安分局机关食堂及战训基地、交巡警支队、看守所、拘戒所等食堂餐饮人工外包服务项目(编号JLP24C00095)”中提供的“四份认证证书”为虚假材料。世瀚公司在陈述申辩以及听证会中陈述的事由,都不是法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世瀚公司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没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观故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世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67217.91元(大写:陆万柒仟贰佰壹拾柒元玖角壹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之日算起)。
世瀚公司应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送我局政府采购科。
世瀚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