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证机构未对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叉车进行审核被罚5万!

时间:2025-01-21

认证机构名称:深圳市XX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机关: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金额:5万

处罚日期:2025年1月14日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5日与福建上杭兴恒硅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MA33JMTY16,以下简称“上杭兴恒公司”)签订《认证合同书》,约定由当事人为其提供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服务,认证覆盖的产品/服务范围:光学镜片、阳极压铸铝合金和锌合金产品的生产;初次认证审核费(含申请费、注册费)为20000元,监督审核费(每次)(含年金)为11500元。当事人随即组成审核组,于2022年3月28日—4月3日以远程审核的方式对上杭兴恒公司实施了质量管理体系初次认证审核,并于2022年4月8日形成了《管理体系审核报告》,并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46622Q1011614R0M,有效期至2025年4月7日。2022年9月14日当事人进行了补充现场审核,并于2022年9月16日形成了《管理体系审核报告》;2023年3月20日-2023年3月22日对上杭县兴恒公司实施了第一次监督审核,并于2023年4月10日形成了《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由于上杭兴恒公司2024年3月份开始停产,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发出暂停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通知。 

在2022年3月15日签订的《认证合同》中1.2“甲方申请认证覆盖的产品/服务范围:光学镜片、阳极压铸铝合金和锌合金产品的生产”,与上杭兴恒公司实际产品/服务范围(金属硅的生产)不一致,当事人后期发现《认证合同》中的认证范围有误,与上杭兴恒公司沟通后,在制定《审核任务书》时进行了修正;

在2022年4月8日的《管理体系审核报告》中,审核综述第5项“资源及运行环境的确定、提供、维护和保持情况及其他(应简要描述:……产品和服务提供设备设施,重要环境因素……的充分性适宜性……)…。公司办公场地、生产现场的配置基本能满足目前的产品和过程要求,特种设备:电动单梁起重机,已年检。结论:符合”及2022年3月30日下午至2022年4月3日下午的生产部审核记录:Q7.1.3“基础设施……抽查特种设备:电动单梁起重机 YLD10-16.73A5 检测报告日期2022.1.10,检验结论:合格。”、E8.1“运行控制……6、特种设备 公司目前的特种设备有电动单梁起重机,提供了行车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合格”涉及的特种设备只有电动单梁起重机,且《特种设备、测量资源清单》也只有电动单梁起重机一台特种设备。在后续的补充现场审核及第一次监督审核的《管理体系审核报告》中也只有“特种设备有年检”的描述。 

当事人在实施上述认证审核和监督审核的过程中,均未对上杭兴恒公司的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叉车的登记、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上杭兴恒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高纯硅、多晶硅、单晶硅的生产、销售;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其硅产品的生产流程为“采购→配料→精炼→出硅→浇注→冷却→精整→包装→入库”,生产过程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12台、压力容器3个、叉车2台。其中精炼工艺流程是通过向硅水包注入纯氧以加快反应、祛除产品的杂质,提高硅产品的纯度和品质,而工艺流程中所使用氧气仓储于3个压力容器之中。

质信认证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