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证机构被罚没4.4万元
信用中国官网显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权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被处没收违法所得2.2万元、罚款2.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处罚﹝2024﹞1170号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决定日期:2024-12-03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22000元,罚款22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2.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2
违法行为类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减少、遗漏认证程序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1、当事人于2023年2月17日向安微储易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了服务认证证书,证书范围:物业管理(室内绿化养护、保洁服务)的售后服务,认证依据:《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T27922-2011)。
2、当事人于2023年2月18日向湖南博鑫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须发了服务认证证书,证书范围:物业管理服务,认证依据《社区服务指南第9部分:物业服务》(GB/T20647.9-2006)。当事人于2020年11月4日获得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资格,并于2024年4月19日换发批准证书,获批认证类别及认证领城:服务认证(01无形资产和土地服务、O3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22家庭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国推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当事人未取得服务认证(09不动产服务、19污水和垃圾处置、公共卫生及其他环境保护服务)认证领城的批准资格,上述两单位的认证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查后,当事人于2024年6月26日对两份证书进行了撒销处理,并于2024年7月2日向总局上报整改情况。
二、减少、遗漏认证程序
1、当事人于2023年10月9日向运城久鼎服装有限责作公司领发了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证书范围:服装(制式服装)的售后服务。
2、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3日向融德供应徒集团有限公司颁发了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证书范围:资质范围内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销售的售后服务(不含熟食)。
3、当事人于2023年9月4日向山西德尔威厨业有限公司颁发了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证书范围:厨房设备的售后服务。
4、当事人于2023年2月17日向安徽储易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颁发了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证书,证书范围:物业管理(室内绿化养护、保洁服务)的售后服务。当事人在对上述企业服务认证时,仅进行了服务认证审核,未实施服务特性测评、暗访。减少、遗漏了当事人编制《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规则》(ZCC-RZGZ-56-A/0)4条款认证模式“评价时采用的认证模式为服务特性测评、暗访、服务管理审核、获证后监督等方式”规定的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检查后,当事人向出现缺失服务特性测评记录的运城久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融德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德尔威厨业有限公司、安徽储易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审查老师追回了服务特性测评记录,并按要求归入审查档案。对颁发的4张证书进行了处理:运城久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已暂停;安徽储易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撤销;山西德尔威厨业有限公司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和融德供应徒集团有限公司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证书有效。
5、当事人于2023年8月8日给坤泽盛兴有限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张证书,证书范围都有:许可范围内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审核组未对冷藏冷冻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抽样,上述事实减少、遗漏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5(1)和(3)条款规定的要求。当事人针对坤泽盛兴有限公司未对冷藏冷冻条件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抽样审核的情况,进行了补充审核,按要求形成了审核记录和审核报告。3张证书仍维持有效。
6、当事人于2024年2月28日向榆林汉华兰德实业有限公司领发了QES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认证范围:许可范围内通勤客运,县际通勤客运。审核员现场审核时现场查看了即将出发的一辆大巴,查看了人员资质、车辆状态、车辆手续等,通过GPS运输监控系统查看了车辆运行情况,但对过程记载不详细,造成了未进行跟车审核。还由于榆林汉华兰德实业有限公司注销了道路运输许可证(县内通勤客运、县际通勤客运),当事人已将榆林汉华兰德实业有限公司取得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3张认证证书进行了撒销处理。
三、通过检查发现有问题证书11张,当事人按每张证书2000元的标准,共计收取22000元,全部为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资料。鉴于当事人已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并于核查前已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程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
处罚机关: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